当前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时,普遍存在政策理解偏差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年发布的系列公告,建筑业、住宿业及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已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范围,但具体执行中仍存在多个关键操作盲区。
试点纳税人常误认为自开权限仅限于主营业务,实际上政策明确规定:
典型案例:某建筑设计院(小规模纳税人)在提供设计服务同时销售建筑模型,两类型业务发票均具备自主开具权限。
政策特别规定不动产转让业务的发票开具方式:
业务类型 | 开具方式 | 政策依据 |
---|---|---|
不动产销售 | 地税机关代开 | 2016年69号公告 |
不动产租赁 | 自主开具 | 2017年11号公告 |
企业常误将开票权限与经营规模挂钩,实则存在明确标准:
典型误判案例:某季度营收8.5万元的酒店,错误认为丧失自开权限,实际仍可自主选择开票方式。
多地经营企业需特别注意:
操作提示:建议建立分区域发票管理台账,定期核查开票系统属地设置。